首页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第七章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