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