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