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