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