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