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