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