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