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