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