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