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