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