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