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