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