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