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