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三)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 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