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