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