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