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