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