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三)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三)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引用法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