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