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八条 调解纠纷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或者到纠纷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调解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