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纠纷,必须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的范围; 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