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五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