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二审诉讼,人民法院的裁决合法合理的,应当说服委托人服判并自觉执行;认为裁决不当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委托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