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