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不受非法干涉;

经人民法院同意,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

对坚持无理要求、故意隐瞒重大情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聘应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委托、聘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