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七章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