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