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地方责任 第八条 地方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第九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 第十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十一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