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