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