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获取报酬;
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获取报酬;
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