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