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