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