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