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汇总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