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2年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