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