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