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 第五条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