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