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 “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2006)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