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