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林木良种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一条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林木良种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一条 林木良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